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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新增交易品种的批复【闽金融许可准〔2024〕19号】

发布日期:2024-04-26 点击量: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25

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来的《关于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新增林业生物资产票据(林票2.0)交易品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新增林业生物资产票据(林票2.0)交易品种。你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 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规定,规范开展交易活动。

二、你司应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交易场所集中登记结算制度,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最迟不晚于2024年底前完成系统接入相关工作,在此之前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交易资金的收付结算。

三、你司不得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府规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有自然人参与交易;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四、本交易品种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你司须向我局报送实际运营及风险防控等情况。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jrjgj.fujian.gov.cn/zw/xzqlyx/sgs/202404/t20240425_64397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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